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在册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过程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可由班级投票选举产生。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十三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
(二)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三)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五)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边缘人口;
(六)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
(八)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九)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十)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十一)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十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十三)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失业或无固定职业、年迈而劳动能力弱、家庭多适龄子女就学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不足以支撑家庭日常开支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前十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全国学生资助数字化平台信息比对确认,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籍在册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数字化平台”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二级学院。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由二级学院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二条 由学生本人对提交的《确认表》或《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将通过信息查看、谈心谈话、实地考察、电话访问,大数据分析等方式确认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并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各二级学院、班级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确认或申请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十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填写《确认表》。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学校制定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结果在班级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结果在二级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二级学院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四)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异议处理。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所属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诉。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二级学院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及时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如:家庭因修建或购买房屋、购车、结婚和投资等行为而欠债的。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分级建立主体责任清单,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对学生或监护人的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十八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学校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长院〔2020〕2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2.《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学校: 学院: 专业: 年级: 班级:
学生 本人 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身份证号 码 | | 家庭人口 | | 户口 : 城镇□ 农村□ |
1.脱贫家庭学生□ |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 | 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5.烈士子女 □ |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
7.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 8.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9.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
10.低保家庭学生□ | 11.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 12.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 |
13.优抚对象学生□ | | |
详细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学生 父母 或 监护人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单位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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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确认 | 确认内容: 1.已对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知晓 □ 2.表中填写信息真实无误 □ 3.是否愿意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愿意 □ ; 放弃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25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修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第二条规定的一至十三类特殊困难学生。
附件2
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院: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籍 贯 | |
身份证号 码 | | 家庭人口 | | 手机号码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家长手机号码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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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或 监护人) 签字 | |
注:1.本表用于《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七类学生。
2.学校、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